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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电子直销超级赎回业务协议
日期 : 2019-8-7   

 

甲方: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或“甲方”)                                 

乙方: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基金”或“乙方”)

鉴于投资者自愿申请通过南方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办理超级赎回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在签订《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交易协议》、《南方基金电子直销货币基金实时赎回业务协议》的基础上,就本业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   超级赎回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南方基金电子直销平台以指定赎回金额的方式发起的基金赎回申请,并以指定的赎回金额发起货币基金申购的业务。投资人提交超级赎回业务申请,即授权南方基金冻结其相应基金份额(冻结份额以页面展示为准,该部分份额解冻之前不可用),南方基金将以投资人指定赎回金额为基础,根据超级赎回所在交易日的基金净值计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份额,并提交基金登记机构确认。

2.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协议中所使用的名词及术语与相应的基金法律文件、《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交易协议》、《南方基金电子直销货币基金实时赎回业务协议》所使用的名词及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 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   投资者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南方基金电子直销销售适用性规则》、《南方基金电子直销货币基金实时赎回业务规则》等法律文件及公告内容,并将持续关注上述文件不时修订版本的所有内容及规定。投资者自愿通过南方基金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接受办理超级赎回业务的一切法律后果。

2.   投资者知晓并确认:南方基金并不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或者一定盈利,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存在本金亏损的风险。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开通本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业务规则、相关基金的法律文件及风险揭示书,谨慎投资。

3.   投资者知晓并确认:向南方基金提交超级赎回申请时,若赎回申请在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相关公告或通知中约定的限额及笔数上限内,则超级赎回申请将被受理。支持超级赎回的基金以前端页面展示为准。

4.   投资者知晓并确认:超级赎回成功受理后不得撤单。

5.   投资者知晓并确认:向南方基金提交超级赎回至银行卡申请时,即授权南方基金冻结其相应基金份额(冻结份额以页面展示为准,该部分份额解冻之前不可用),南方基金将以投资人指定赎回金额为基础,根据超级赎回所在交易日的基金净值计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份额,并提交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并授权南方基金以指定的赎回金额发起货币基金申购,具体货币基金以页面展示为准。货币基金转申购成功后,授权南方基金代为发起转购货币基金的实时赎回申请。具体计算规则详见《南方基金电子直销超级赎回业务规则》。

6.   投资者知晓并确认:投资人使用超级赎回业务冻结的基金份额将在基金赎回申请确认日解冻。

7.   投资者知晓并确认:当出现以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赎回款、净值波动、暂停赎回、赎回比例确认等,导致冻结份额赎回款不足以支付超级赎回金额的,投资者应承担向南方基金补足差额以及赔偿南方基金相应损失的责任。南方基金有权立即冻结投资者在直销渠道开立的基金账户所有基金份额(包括但不限于此前已冻结基金份额),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向投资者追偿:

1)要求投资者在办理超级赎回业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补足超级赎回差额并赔偿南方基金相应损失,逾期清偿的,投资者应按逾期支付款项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南方基金支付日违约金。

2)如投资者未能在办理超级赎回业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补足超级赎回差额并赔偿损失,南方基金有权将已冻结的投资者所持有的南方基金旗下基金份额(包括且不限于超级赎回目标基金)过户至南方基金名下并赎回,赎回费由投资者承担,相关基金份额在过户后投资者不再享有相关收益或承担相关损失。南方基金将按照赎回费率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过户并赎回,直至完成相应差额及损失的清偿。赎回费率相同时,按最近3个月(不足3个月,按成立以来计算)收益率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进行。

8.   投资者知晓并遵守《南方基金电子直销超级赎回业务规则》及后续的修订或补充。

9.   投资者知晓并确认:任何情况下,若目标基金实际赎回金额小于超级赎回金额的,投资者应当向南方基金补足相应差额。

第三条  南方基金权利、义务及承诺

1.   南方基金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   南方基金以电子直销平台为载体向投资者提供超级赎回业务,应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范围内进行。

3.   南方基金超级赎回业务不能确保投资者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南方基金对于投资者在使用超级赎回业务时因基金投资固有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4.   南方基金应根据业务开放时间提供超级赎回业务服务,南方基金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上述开放时间,或者暂停、终止提供超级赎回业务服务,并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

5.   南方基金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设定或调整超级赎回业务中的单个投资者单个基金的单笔限额、单日限额、单日笔数上限等,并及时提示客户。

6.   南方基金有权对所有投资者的超级赎回总额设定或调整限额,如当日超级赎回总额接近、等于或超过南方基金设定的限额,南方基金可临时暂停超级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7.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此业务暂不另行收取服务费,南方基金可根据业务情况决定收取服务费并调整服务费标准。

8.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超级赎回业务并非南方基金法定义务,在下述情况下,南方基金有权根据业务公告临时暂停或终止超级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不可抗力;

2)通讯、网络及计算机系统故障或暂停服务;

3)投资者的超级赎回额超过南方基金确定的当日超级赎回总限额;

4)法律法规或政策原因导致超级赎回业务不符合要求;

5)南方基金认为需要临时暂停或终止超级赎回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   本协议在甲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通过南方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办理业务过程中,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及相关业务规则,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并接受相关业务规则的约束。

2.   在对甲方已发生的超级赎回交易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修改或增补本协议或业务规则内容。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后未终止本协议的,视同相关修改、增补内容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但乙方增加服务内容的,除甲方明确申请接受相关服务外,相关增加服务内容对甲方不生效。

3.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乙方业务规则或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   乙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终止超级赎回业务,乙方决定终止本业务时应在其网站刊登公告,公告载明的终止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5.   本协议未尽事宜详见《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第五条 纠纷的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