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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务规则
日期 : 2019-11-5   
 

 20200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更好的服务投资者,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基金”)开通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以下简称投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南方基金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投资者,本规则中所称指定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南方基金官方网上直销系统、手机WAP交易系统、手机客户端交易系统、微信公众号交易系统以及后续南方基金指定的自有或合作机构开通的交易系统。

第三条         南方基金投顾业务即南方基金接受投资者委托,与投资者签订《南方基金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后,由南方基金为投资者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将作为投资者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指定的授权账户(以下称指定账户),投资者委托南方基金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产品的投资或交易做出价值分析或投资判断,并授权南方基金根据与投资者约定的投资策略为投资者提供指定账户投资及交易管理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服务。投顾业务的内容包括投资策略生成、投资组合的建立和调仓、投资运作情况的跟踪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四条         投资者应承诺不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或在使用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后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上述活动,并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互联网之使用惯例。

 

第二章 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第五条         管理型投资顾问业务流程主要包括投资者尽调、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选择、投顾转入、投顾转出、投顾调仓、投顾组合或投顾业务终止。

第六条         南方基金作为指定账户管理方,有权通过以下但不局限于在线问卷、柜台问卷、客户资料数据分析等一种或多种形式,了解投资者身份资料、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投资者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尽调信息,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没有任何遗漏、误导,以便南方基金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情况,为投资者提供合适的服务。

第七条          南方基金将结合投资者尽调的结果以及投资者主动提出的投资需求等因素,提供相应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在投资者决定购买投顾组合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相关内容及规则,如果不同意或者无法理解投资组合策略的内容,请投资者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八条          南方基金为投资者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方案说明书,包括组合名称、策略结构、业绩基准、风险特征、适合投资者范围、投资范围、备选基金评估情况、投顾管理服务费率、组合配置策略、投资策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确认《服务协议》、《投资组合策略方案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后,方代表投资组合策略开始生效。

第九条         投顾组合是指南方基金基于投资者已确认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代投资者投资于多个基金等金融产品(下文简称“子基金”)而构建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中可能包含南方基金管理的基金产品及其他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

第十条          投顾转入指投资者在选择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后,南方基金将接受投资者通过指定账户进行货币基金申购转入资金。投顾转入时有相应的申购、定投等交易限制,具体以指定网络平台页面展示为准,南方基金有权就交易限制进行设置及调整。

第十一条              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南方基金将根据投资者转入资金,所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代投资者发起对应投顾组合中各子基金的申购申请。发起申购申请时,将遵循以下规则:

1)若该笔申购金额低于子基金申购最低限制,则暂停该笔申购;

2)若遇到子基金暂停申购,则暂停当天的申购,顺延发起;

3)若申购金额高于子基金申购最大限制,则当天按最大可申购金额进行下单,剩余待申购金额顺延发起申购;

4)若因基金账户开立失败而导致组合内子基金申购失败,则南方基金收到开户失败确认数据后,将根据组合策略,指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备选库中其他子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组合中已配置的其他子基金)作为替代产品并发起申购申请。如当天组合有调仓则优先处理调仓交易;

5)投资者无法通过投顾业务相关系统自行调整单个基金的申购金额或比例;

6)遇到合作机构异常或系统异常以及南方基金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交易失败时,则南方基金收到基金交易确认失败的数据后,将在异常恢复后尽快发起相关基金申购,发起时间以销售机构约定时间为准。

根据前款约定顺延、延迟发起相关子基金申购申请的,顺延、延迟时间超过南方基金指定的期间或者发生南方基金认定的其他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长期暂停申购或限制申购金额等情形),南方基金有权在不违反投资组合策略方案说明书中规定的策略结构的前提下,结合子基金实际情况、市场判断、交易策略等因素,为投资者选择保有、申购或转入货币基金、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备选库中的其他子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组合中已配置的其他子基金),或者代投资者实施南方基金按照审慎原则认定为适当的其他操作。

第十二条              通过定投方式进行投顾转入时,定投周期可设定为周、双周、月,具体以指定网络平台页面展示为准。

第十三条              投顾转出是指投资者就其持有的投顾组合发起转出申请。投资者可转出最大比例为投资者持有的特定投顾组合中各子基金可用基金份额乘以当天最新公布净值占该投顾组合总市值的比例,投资者可最小转出比例以指定网络平台页面展示为准。投资者可输入的转出比例应遵循:最小转出比例输入的转出比例最大转出比例。

第十四条              南方基金根据投资者输入的转出比例,发起该投顾组合中各子基金的赎回申请。其中各个子基金赎回份额=投资者赎回比例/最大赎回比例*该基金的可用份额。发起子基金赎回交易时,将遵循规则包括:

1)若不满足当前的赎回交易限制时,则不发起对应交易;

2)若赎回确认失败,南方基金可采取继续保有相关子基金或顺延发起对应的赎回;

3)遇到合作机构异常或系统异常等特殊情况,南方基金有权顺延发起各子基金的赎回申请。

根据前款约定顺延、延迟发起相关子基金赎回申请的,顺延、延迟时间超过南方基金指定的期间或者发生南方基金认定的其他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锁定期等情形),南方基金有权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并代投资者执行适当操作。

4)投资者无法通过投顾业务相关系统自行调整单个基金的赎回份额或比例。

第十五条              投顾调仓是指南方基金根据市场情况、投顾策略、投资者指定账户内资产配置等研究分析以及费用支付等特定情形,对投资者账户的投资组合形成调整方案,并根据调整后的组合持仓方案,下发给账户管理系统,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下发销售平台,发起对应的调仓交易。若指定账户近期有发生过交易,为避免给投资者带来一定金额的赎回费,南方基金有权延迟执行交易指令。由于投顾组合风险等级变化导致投顾组合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时,南方基金将通过交易平台提醒、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在投资者未主动终止投顾业务前,南方基金将继续为投资者执行调仓。

第十六条              特定情况下,比如投顾组合转出或调仓时,因为子基金份额不可用、交易确认失败、子基金交易金额限制、或投顾组合资产过低无法发起调仓等情况,可能导致投资者持仓的投顾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与标准组合存在偏差。

第十七条              投顾组合终止是指南方基金或投资者主动终止投顾业务或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南方基金主动终止投顾业务或单一投资策略时,应在终止前通过官网告知投资者,服务或策略终止当天将对相关客户持仓份额发起强制赎回到投资者资金结算账户或转申购成货币基金,不可用份额将顺延发起。

 

第三章 投顾管理服务费

 

第十八条              南方基金有权就投资顾问业务收取投顾管理服务费,按指定账户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简称“规模挂钩投顾管理费”)或按照固定金额(简称“固定投顾管理费”)向投资者收取,不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费率可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则由南方基金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投资者。南方基金有权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的情形下,针对特定群体或特定时间,设置投顾管理服务费阶段性优惠,并通过网站公告具体优惠方式。

南方基金收取的规模挂钩投顾管理费按日计提,按每日投资者指定账户资产总额一定比例收取。每日计算的投资者指定账户资产总额为:投资人指定账户总资产-该指定账户持有的南方基金管理的和销售的基金产品-已计提的投顾管理服务费-投资者当日转入指定账户的资金。南方基金将按照当月累计计提的投顾管理费,在下月的第 1 个工作日通过对投资者的指定账户中以赎回等值货币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若投资者货币基金可用份额不足以支付当前投顾管理费且差额大于等于10元,则南方基金将通过先将投资者的指定账户中的非货币基金赎回转申购至货币基金,再快速过户相应货币基金份额的方式收取费用。在收取投顾管理费过程中,赎回相关非货币基金将遵循如下规则:

1)非货币基金赎回的优先顺序依次为:A. 南方基金直销的基金产品;B. 依据产品招募说明书公示的持有30天赎回费率从低到高;C. 持有市值较大的产品。

2)按前一个交易日公布的净值计算赎回份额,尾数按截尾法保留两位小数

3)非货币基金赎回确认金额若大于待收取投顾管理费金额,剩余金额将发起货币基金份额申购

投顾转出日或《服务协议》终止日,南方基金将在投顾组合中子基金赎回转申购到相关货币基金后,通过快速过户投资者相应货币基金份额的方式收取截至投顾转出日或《服务协议》终止日的投顾管理费若因交易限制、投资者份额冻结等情形导致无法全部或部分按上述规则收取投顾管理服务费,则顺延至下一次费用结算日收取。

   南方基金收取固定投顾管理费,投资者可选择按月//年支付,南方基金将通过对投资者的指定账户中以赎回等值货币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具体支付形式通过网站公告为准。

投顾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可能触发投顾账户调仓,可能产生基金赎回费用并改变投资者账户持仓比例。南方基金有权从投资者赎回款中扣取与投顾管理服务费等额的资金。南方基金有权从投资者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账户中扣取与投顾管理服务费等额的资金。南方基金有权在对投资者当前持有的投资组合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投顾管理服务费的支付形式进行调整,具体支付形式以南方基金发布的最新网站公告为准。

 

第四章 投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南方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约定,在南方基金指定销售平台披露账户收益、持仓、交易记录等信息,每日向投资者披露前一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向投资者发送账户持仓、交易记录等信息。上述信息的实际披露频率由南方基金确定,并通过业务规则或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当发生南方基金被取消试点业务资格、特定投资组合策略终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南方基金将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两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条              南方基金将通过对账单或南方基金指定的其他形式向投资者披露计提费用明细。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南方基金可在线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查询信息仅供参考,若查询信息的展示因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发生延误或错误的,投资者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系统记载的信息或数据为准。若出现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任何情形引发的展示延误、错误或者用户不当获利等情形的,投资者应同意南方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合作基金公司、支付机构等机构采取更正差错、暂停服务、扣划相应基金份额等适当纠正措施。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情况导致投资者产生损失时,南方基金不承担责任:

1)南方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合作基金公司、支付机构等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

2)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

3)投资者的电脑软件、系统、硬件和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的;

4)投资者操作不当或者非通过南方基金以及南方基金授权或认可的方式使用投资顾问服务的;

5)由于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银行原因、其他第三方或者政府行为等原因;

6)因政府部门要求、法律法规及不时颁布的监管性文件规定;

7)南方基金已经按照《服务协议》、本业务规则履行相关义务的;

8)因合作销售机构、合作基金公司、支付机构等服务提供方不能或不愿意按照协议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投资者由此遭受的损失,且南方基金采取了必要且可行措施力求控制或减轻损失的;

9)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且南方基金采取了必要且可行措施力求控制或减轻损失的;

10)其他不可归于南方基金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南方基金按照《服务协议》、本业务规则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合作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并接受南方基金的交易指令,南方基金与合作销售机构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各负其责,不对他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南方基金对于合作销售机构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当采取必要且可行措施力求控制或减轻损失,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南方基金有权选择或调整合作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为了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并提升服务质量,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监管要求,为了履行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义务,投资者同意南方基金向合作销售机构获取其投顾账户信息以及交易信息、投资者的身份信息、联系信息,并向合作销售机构及其关联公司获取投资者的风险测评信息并获取服务过程中投资者补充提供的风险测评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为了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便于投资者及时了解投顾账户内的资产和收益等情况,投资者同意南方基金通过合作机构向其展示资产、收益、产品、服务信息以及发送提醒通知。同时,南方基金会委托关联公司、合作机构或专业机构(以下合称受托机构)协助完成《服务协议》、本业务规则项下辅助性服务或职责,例如,委托受托机构提供客户服务(如:客服热线接听)。为此,南方基金将在与相关服务必要范围内向受托机构提供投资者的部分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关于本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投资者使用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通知,南方基金将通过交易平台提醒、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南方基金根据投资者提供或投资者向合作销售机构提供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状态;若发生变化,投资者应第一时间按照南方基金或合作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变更。上述通知一旦发生将视为有效送达。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使用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发生,南方基金有权单方面终止或中止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1)投资者的行为可能对南方基金及其合作机构等相关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2)冒用他人名义、盗用他人账户使用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

3)为非法目的使用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

4)从事任何可能侵害南方基金系统、资料之行为;

5)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服务协议》、本业务规则约定的;

6)监管机构认为南方基金或合作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

除上述原因外,南方基金有权根据风险及自身业务运行情况需要随时中止、终止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由此导致投资者无法使用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或服务受到限制的,不视为南方基金违约,不承担相应责任。

南方基金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业务需要对本规则内容进行调整,并及时通过南方基金网站发布公告或以其他南方基金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南方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规则保留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