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在募集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了解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评级,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未作承诺,或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资者身份不真实、参与资金来源不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投资分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向单个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向两个以上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每个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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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公募基金 |
投资者数量 |
1个 |
投资者不少于2个,不超过200个 |
不低于200个 |
资金来源 |
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或接受财产委托 |
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或接受财产委托 |
公开募集 |
初始规模 |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发起式基金除外。 |
认购起点 |
不低于1000万元 |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
不同销售渠道的销售起点设置有所区别,认购起点一般为10元或100元。 |
成立条件 |
1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
QDII类:1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非QDII类:1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投资者认购/申购即视为接受合同,但不与客户一一签订。 |
委托形式 |
基金公司、托管人(如有)与单一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
基金公司、托管人与多个投资者一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
基金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被确认即视为接受合同 |
信息披露 |
季报、年报、临时报告等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报告服务 |
季报、年报、临时报告等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报告服务 |
法律文件、定期报告等法定披露信息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监管要求,不得设立不设存续期限的资产管理计划,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
QDII类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资管细则》)的规范?
考虑QDII业务的特殊性,基金公司开展私募QDII业务,主要适用QDII业务相关规则,《资管细则》不对QDII业务现行模式产生影响。具体而言:
(一)证券公司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则开展私募QDII业务,包括募集起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金融衍生品投资等投资运作要求。考虑境外投资交易的实际需求,私募QDII业务境外投资不受“一层嵌套”限制。QDII业务规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如业务形式、非公开募集、杠杆比例、结构 化产品设计等,应当适用《资管细则》的规定。
(二)基金管理公司私募QDII业务参照适用现行QDII业务规则,应当与证券公司私募QDII业务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其中,募集起点统一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QDII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