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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交易协议
日期 : 2022-1-6   

 

甲方:通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的投资者(以下简称甲方或“投资者”)

乙方: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公司”或"南方基金"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账户管理或基金交易等活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使用的词语应当含有其在相关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概要中所含有的释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证券投资基金:指甲方通过乙方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投资的、乙方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合同:指甲方通过乙方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投资乙方所管理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招募说明书、概要:指甲方通过乙方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投资乙方所管理开放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4、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5、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指基金注册登记人制定的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包括《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或南方基金委托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人制定的业务规则及其修订和补充,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6、    直销:指乙方自行销售其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行为。

7、    电子直销系统:是指经乙方建设运营,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管理和基金直销交易服务的电子系统,包括网上直销系统、WAP交易系统、手机客户端交易系统、微信公众号交易系统及本公司后续开通的其他交易系统等。

8、    电子交易:指甲方通过乙方电子直销系统进行账户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包括网上交易、WAP交易、手机客户端交易、微信公众号交易及本公司后续开通的其他交易等。

9、    网上交易:指甲方通过乙方的网上直销系统进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资料修改,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实时赎回、基金转换、交易撤单、定期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基金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等交易申请以及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和本公司后续开通的其他业务的交易方式。

10、 WAP交易:指甲方通过乙方的WAP交易系统进行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提交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撤销交易申请以及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和本公司后续开通的其他业务的交易方式。

11、 手机客户端交易:指甲方通过乙方的手机客户端交易系统进行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提交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申购申请、撤销交易申请以及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和本公司后续开通的其他业务的交易方式。

12、 微信公众号交易:指甲方通过乙方微信公众号中交易系统进行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提交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申购申请,撤销交易申请以及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和本公司后续开通的其他业务的交易方式。

13、 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并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的投资者。

14、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更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15、 注册登记人:指南方基金或接受南方基金委托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6、 基金交易账户:指南方基金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南方基金电子交易系统买卖乙方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17、 认购:指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8、 申购:指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概要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9、 赎回:指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0、 实时赎回:指投资者在业务开放时间,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向本公司申请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实时赎回,经本公司确认后,向投资者实时垫付与实时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并将投资者实时赎回的基金份额快速过户至垫支银行基金账户并赎回,份额赎回确认后,赎回款用于归还垫支银行基金账户的已垫付款,赎回份额在实时赎回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的基金收益归垫支银行基金账户所有。

21、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南方基金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南方基金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或某一类别份额)转换为南方基金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或其他类别份额)的行为。

22、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本协议所称公告将依据法律法规或乙方制度规定,通过本项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媒介发布,也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2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4、 T日:指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25、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2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7、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8、 交易密码:指南方基金电子交易账户的交易密码。

29、 支付机构:指投资者授权和指定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银联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

30、 第三方支付机构: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等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31、 第三方支付账户:指投资者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下开立的支付账户。

 

第二条      电子交易服务的内容

1、    乙方通过网上直销系统WAP交易系统、手机客户端交易系统、微信公众号交易系统及后续开通的其他交易系统向甲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甲方应选择使用安全、适当的网页浏览器、手机、计算机等工具使用该等电子交易服务。

2、    本协议项下的电子交易服务乙方不收取服务费用。但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行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概要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并且由于上述交易行为带来的资金划付等银行费用可能由投资者承担。

3、    电子直销系统服务主要包括:

(1)       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申请;

(2)       投资者个人资料修改;

(3)       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基金交易撤单等申请;

(4)       新增、变更或终止定期投资计划;

(5)       增加或删除用于支付的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账户为电子直销系统支付帐号;

(6)       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

(7)       和电子直销系统有关的其它业务及乙方另行公告或通知增加的适用于电子直销系统的业务。

 

 

第三条      电子交易风险提示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电子交易服务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并能够承受电子交易的风险,并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投资者,电子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互联网以及电话通讯网络是开放性的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与电话通讯网络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与电话通讯网络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    在互联网以及电话通讯网络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    互联网以及电话通讯网络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    因甲方疏忽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甲方的账号及交易密码或指纹(面容)信息泄露、失窃或甲方的电子交易身份被仿冒,从而给甲方造成损失。

6、    甲方的电脑、电话、手机等设备及软件系统存在性能缺陷、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原因,或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从而对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导致交易失败或错误。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甲方通过直销柜台或电子直销式签订或接受本协议后有权根据选择的项目类别享受相应的服务。

2、    甲方对乙方电子交易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客服电话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3、    甲方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后,视为已同意并有权获取乙方根据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向投资人提供的各类资讯服务,甲方有权按乙方提供的渠道及方式取消相关资讯服务。

(二)   甲方关于基金投资的义务

1、    甲方应详细阅读并理解乙方所募集和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其他公告,全面了解所投资基金的产品特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2、    甲方确认投资于乙方所管理基金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并有权或取得充分投资授权进行相应基金投资;甲方并非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得持有基金之主体,也并非代表该等主体;甲方一旦成为上述不得持有基金之主体,应及时自行赎回相关基金。

3、    甲方投资于乙方管理的基金,须开立乙方的基金账户。开立乙方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并符合《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规定的开户条件。

4、    甲方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   甲方使用电子交易方式的义务

1、    甲方已清楚了解使用电子交易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导致的损失。

2、    甲方签订本协议即为同意《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南方基金电子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南方基金电子直销定期不定额投资业务规则》、《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汇款交易业务规则》、其他乙方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项业务规则及该等规则的修改或补充。上述业务规则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甲方若对上述规则有任何疑问,应及时拨打客服电话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3、    甲方应自行承担其账户信息和交易密码的保密义务。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账户信息和交易密码,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交易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数字字母组合或者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交易密码,不应将交易密码记载在任何他人可以看到的载体上,不应将账户信息和交易密码告知任何第三方,不应设置与甲方其他电子密码(例如电子邮件、网上银行的密码)相同的交易密码,并应定期更换交易密码。

4、    甲方单独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不与他人共享。

5、    甲方确认,凡是使用甲方交易密码或指纹(面容)交易功能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申请,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申请,并对该等申请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在乙方电子直销平台开通指纹(面容)交易功能的,需在线签署《南方基金电子直销指纹(面容)交易服务协议》并遵守协议约定条款。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交易密码失密或指纹(面容)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对任何交易申请仅作表面真实性审查。一切使用甲方交易密码或指纹(面容)交易功能进行的交易行为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    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交易密码或指纹(面容)信息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

7、    甲方应确保使用安全、可靠、适当的浏览器、客户端及设备进行电子交易,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甲方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四)   甲方知悉并接受如下提示条款

1、    甲方各类基金业务申请的最终确认方为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注册登记人。甲方的委托内容以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注册登记人的系统记录资料为准,成交与否以交易确认单为准。对于申请在注册登记人的确认情况,甲方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甲方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    甲方通过电子交易方式提交的业务申请或指令,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3、    委托受理时间提示:认购期内,基金当日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以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概要为准,如甲方T日截止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T+1日的申请。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00,如甲方1500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甲方的委托申请按T+1日的申请处理。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4、    甲方确认在使用电子方式进行基金定期投资时,遵守《南方基金电子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南方基金电子直销定期不定额投资业务规则》,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定期投资周期、日期、金额、基金份额及其他定投计划要素,提交业务申请并办理业务。

5、    甲方使用电子交易方式,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等。

6、    甲方须依据《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7、    资金提示:赎回、分红款、认申购失败、比例确认的退款将划回到原认购、申购资金划出的支付账户中,或根据甲方选择,将退款资金申购为等额的货币基金。如甲方的赎回、分红款、认申购失败、比例确认的退款无对应的预留支付账户或支付账户无效,乙方可为其将退款资金申购为等额的货币基金。

8、    第三方支付账户开立、充值、支付、取现、绑定银行卡及其变更、信息查询及账户管理等业务均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管理系统完成,乙方使用第三方账户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根据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服务合同履行职责,对因非乙方问题导致的甲方账户未能及时到账等第三方支付账户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9、    在发生甲方的交易申请被拒绝、确认失败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乙方应单独通知甲方的情形时,乙方可以采用网上交易系统信息提示、录音电话、手机短信、传真、邮寄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同意,上述通知方式以甲方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预留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手机号码、E-MAIL 地址等作为有效通知地址和号码,甲方保证预留信息的真实、有效、畅通,否则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上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只要乙方通过上述任一种方式向甲方发送了各种通知文件,均视为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除应单独通知甲方的情形外,乙方采用规定媒介公告、乙方网站公告、对账单等方式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甲方发出通知,均视为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10、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依据甲方所确认的隐私政策收集、保存和使用甲方信息,但相关收集和保存的信息范围以及具体用途应遵循必要原则,即与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和服务直接相关,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    乙方具有对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电子交易服务。

2、    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则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交易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有权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交易业务。

3、    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交易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账户及交易密码或指纹(面容)交易功能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交易业务的有效凭据。

4、    乙方在认为必要时,将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验证甲方在乙方电子直销系统登记的相关身份信息,有权核查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5、    乙方不承诺甲方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乙方对于投资者在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时因基金投资固有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6、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本协议及相关业务规则做出相应修订。

(二)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束。

2、    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    对甲方的电子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交易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和乙方用于公司内部用途不在此限。

4、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并提供电子交易服务。

5、    乙方至少每年度向甲方主动提供其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基金代码、持有份额等。

 

第六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甲方因电子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因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5、    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6、    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7、    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或指纹(面容)信息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8、    本协议第三条提示的其他风险所导致的甲方的损失。

9、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

1、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2、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      双方签订书面电子协议同意终止。

(2)      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      甲方撤销在乙方处开立的全部直销交易账户及基金账户。

(4)      甲方向南方基金直销柜台申请取消电子交易。

(5)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      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3、    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但乙方增加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若甲方不同意乙方对本协议所作的修改或增补,可终止本协议并不再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

4、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概要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行业惯例。

2、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